第一章 总则
一、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江苏省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适用于学校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二批次招生工作。
三、学校全称: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代码:1315,招生层次:专科。
四、学校简介:
学校肇端于1902年张謇创办的通州民立师范学校,是中国师范教育的三大源头之一,享有“红色师范”“教师摇篮”的美誉。改革开放以来,学校秉承“开风气之先”的传统,创造了诸多“全国第一”,为我国师范教育的改革作出了诸多原创性贡献,尤其1984年在全国率先开展大专学历小学教师培养试点工作,2007年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开展师范生免费定向培养,2018年荣获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是学校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五、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六、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七、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八、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学校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数为准。
第四章 志愿填报
九、填报条件: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二批次志愿填报对象为参加中职职教高考报名和体检、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职学考)且尚未被录取的考生。
十、填报要求: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中职职教高考报名时所报科目组相符,艺术科目组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中职职教高考报名时所报专业技能方向相符。
十一、填报方式:实行全省统一网上志愿填报,所有符合填报条件的考生,均须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志愿填报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持考生号、身份证号、密码和动态口令卡在网上填报志愿,无需进行现场确认,逾期不得补填报志愿。
十二、志愿设置: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二批次设置6个“院校+专业”志愿。
十三、中职职教高考专科第二批次分两轮进行,凡符合填报条件、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第二轮填报志愿;凡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填报志愿。第一轮结束时,学校如有未完成计划,则未完成计划的科目组——专业继续参加第二轮的志愿填报。
第五章 录取规则
十四、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江苏省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十五、 录取规则
按考生报考专业对应科目组分开排序预录取,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1.参加中职职教高考并取得成绩,达到专科第一批次省控线的考生,优先确定预录取位次。中职职教高考成绩同分情况下,按其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参加中职职教高考并取得成绩,但未达到专科第一批次省控线的考生,在规则1未录满的情况下,按照排序总成绩确定预录取位次,折算公式为:中职职教高考成绩(折算成百分制)×80%+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20%。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折算成绩指《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合格性考试中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专业综合理论、专业基本技能等6门科目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公布成绩按照“合格”1门折算为10分,总分60分。对排序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其中职职教高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则依次按照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3. 考生必须取得中职职教高考成绩,否则不予录取。
十六、正式录取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计算机系统匹配结果为准。
第六章 其他
十七、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在籍期间按规定修满学分,毕业时可取得我校颁发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十八、奖、助、贷政策
学校实施奖、助、贷、补、勤、减等多种帮扶措施,对贫困学生予以资助。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生源地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品学兼优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和减免学费等多种形式的帮助和奖励,以保证其完成学业。奖学金额度达2000-8000元。
十九、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
开发区校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育贤路2号
如皋校区:如皋市学宫路1号
邮政编码:226016
招生咨询电话:0513-55092011、55092012
招就处网址:https://zjc.ntnc.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3-55092032
招生监督邮箱:ntgsjw@163.com
第七章 附则
二十、本章程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由南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政策执行。